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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在2007年年底前已期满的,从2008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在2007年年底后到期的,从到期所在年份的次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三、专项资金
  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按照退耕地造林面积每亩安排70元。自治区按照工程所在旗县退耕地造林总量核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旗县,从2008年起按照8年时间平均安排,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建设5个方面。
  (一)资金的安排方式。自治区从2008年起,根据各旗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所列建设内容,下达各旗县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的使用方向。该资金属于建设资金,要逐级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的使用要与有退耕农户的行政村挂钩。各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既有利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又有利于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原则安排建设内容。
  1.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优先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我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3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生态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退耕农户增收节支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大投资力度,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力争用8年时间,使农村沼气、节柴灶和太阳灶建设在适宜新能源的退耕农户中取得长足发展。
  3.有条件地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退耕人口,实行易地搬迁。
  4.适当安排退耕还林的补植补造。加大补植补造力度和林木后期管护,是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林地成林成材,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关键措施,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补植补造。
  5.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发展,是确保“能致富、不反弹”和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治本之策,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退耕农户村组的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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