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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改)


  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予以经费保证。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规划方面

  1.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空间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乡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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