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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站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向东经建设街、菜市街、双兴街、通海街、兴业街、云阳街,再沿建设街、车站生活服务中心楼回到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可以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其中的“综合执法局”修改为“行政执法局”。
  (三)第五条中的“综合执法”修改为“行政执法”,“交通口岸”修改为“交通”。
  (四)第七条修改为:“在大连市火车站地区设置各类岗亭、摊亭、摊点、公厕和市场选址,必须严格规划,报经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类岗亭、摊亭应使用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使用过程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五)第八条修改为:“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施工现场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驶出驶入或者沿街撒漏。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六)第九条修改为:“在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字)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七)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应保持外观完好,标志齐全,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并按标线行驶。不得在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不得在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禁止招揽散客的旅游车、各类货车、摩托车以及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上下火车的除外)、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第二款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主管部门”。
  (八)第十四条中的“禁止擅自占用、迁移和拆除环卫设施”修改为“禁止擅自占用、迁移、损毁或拆除环卫设施”。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大连火车站地区内广场、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服从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经常对广场、道路、绿化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保持其良好、整洁。
  “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道路、绿化等设施,不得损坏,不得擅自占用。禁止擅自占用广场和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露天烧烤。”
  (十)第十七条修改为:“进入火车站地区的机动车辆,禁止碾压道路边石,禁止在铺装的广场、人行道等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十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广场、道路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和施工前,使用人应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占用和施工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并恢复原状。”
  (十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作为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处罚。”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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