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五)第六条作为第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第七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第八条作为第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八)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所列各项修改为: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五条,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十)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六条,其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十二、《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76号公布)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