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8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14件市政府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12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
(一)第十三条中的“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修改为“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安排经营地点”。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公园内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查维修,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与公园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建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经营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二、《大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大政发〔1993〕36号)
(一)名称修改为“《
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称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人(简称残疾人)。”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施。”
(五)规定中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基金”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修改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修改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六)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从工资福利支出中的社会保障缴费列支,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