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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榕价[2008]4号 2008年1月28日)


各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和《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监[2008]17号),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实施价格干预期间,必须按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为:
  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2、对象和范围:根据省物价局要求,每个县(市)须选择2-3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含批发和零售企业)实施调价备案措施,涉及的品种为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仔油、调和油)、猪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3、对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具体企业名单(品种由市里统一确定),由各县(市)物价局报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务必于2008年1月22日下午4:00时前以传真的方式上报我局(传真电话:87628396),以确保按时上报市政府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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