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调价备案制度的时限
我市自2008年1月26日起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失后,由省里统一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对经营者的几点要求
1、2008年1月27日,市区15家必须向我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应当将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商品1月26日的价格向我局临时价格干预办公室报送。
2、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当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商品价格出现变动,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我局报价(传真:0591-83177302);当变动幅度达到备案条件三种情形的,应当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3、对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调价备案工作;各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价格台帐。
4、对没有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
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合理的利润进行自主调定价,但调价幅度不得高于成本上涨的幅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十一、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1、全市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落实。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2、各区物价局要配合我局做好辖区内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企业和商品的监管工作;各县(市)物价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确定调价备案的商品的品种时,要选择当地主销的大众化的品种。
3、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要安排专人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同时对未列入价格干预措施的主要副食品和服务价格也要做好日常的价格监测,如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局。
4、加强监督检查。要集中检查力量对当地需要履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和商品价格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未列入的企业及商品品种也要做好市场巡查,从严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价格欺诈、合谋涨价以及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