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我局。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五、调价备案的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与规格、调前价格、调后价格、提价幅度、提价时间、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提价理由所涉及的证据必须是有效凭证。
六、调价备案的方式
1、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我局备案;
2、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我局备案;
3、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我局备案。
4、批发市场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我局备案。
七、调价备案工作程序
1、经营者调整价格,调整幅度达到备案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送达我局。
2、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时,我局按规定可以对企业的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企业调价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我局可以直接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3、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我局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认为经营者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过大的,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4、在我局作出责令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后,有关经营者必须立即按规定严格执行。
八、不执行调价备案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3)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4)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5)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