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有关批发和零售企业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榕价[2008]7号 2008年1月28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和《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监[2008]1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核准,决定自2008年1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
价格干预措施是依照《
价格法》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利。
二、调价备案的对象和范围
1、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
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2、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品种
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及服务有:成品粮、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列入我市、县(市)两级调价备案的具体企业名单和商品目录见附件。
三、按管理权限和行政区划实施调价备案
列入福州市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名单的企业和商品,由福州市物价局负责实施,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列入所在县(市)需要履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和商品,由所在县(市)物价局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县(市)物价局依照本通知制定。
四、调价备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