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榕价商[2008]10号 2008年2月29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福州市农资公司:
现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闽价商[200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州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福州市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农用碳铵考虑成本变动因素,最高出厂限价从2008年2月26日起由530元/吨调整为572元/吨,农用氯化铵最高出厂限价仍执行原规定850元/吨。福州地区各县(市)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除尿素外其它品种化肥,如确因成本推动需调整出厂价格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
二、继续对化肥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实行差率管理。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进销差率不超过2%(合理运杂费另计),批发环节实行同城限制一道批发;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批零差率不超过4%(合理运杂费另计);承担化肥冬储任务的企业,按冬储计划实际冬储的化肥,进销差率不超过3%(合理运杂费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