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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今年地产电煤调运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今年地产电煤调运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187号)


龙岩、三明、泉州市经贸委(经委),省煤炭集团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
  为确保今年燃用地产煤发电企业的煤炭供应,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于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今年地产电煤调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地产电煤调运任务
  以经核定的各设区市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煤炭生产能力为基数,结合燃煤电厂发电实际需求,由我委每季度下达调运任务。全省2008年地产电煤调运任务初步确定为500万吨,其中:省煤炭集团公司200万吨(按产能的45%),龙岩市210万吨(按产能的32%),三明市60万吨(按产能的23%),泉州市30万吨(按产能的19%)。
  二、建立地产电煤调运责任制度
  (一)燃煤电厂为电煤采购第一责任单位。各电厂要加强电煤采购力度, 千方百计落实煤炭资源,及时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主动与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建立联系机制,确保调运任务完成,保证电煤库存在满负荷发电条件下不低于10天的存量。
  (二)按照属地负责原则,龙岩、三明、泉州市经贸委(经委)具体负责省下达的电煤调运任务在本辖区(含省属煤炭企业)的分解、协调、催调、落实等工作,并对辖区内电厂实行定向衔接,其中龙岩市经贸委负责坑口电厂、漳平电厂、恒发电厂煤炭产运需衔接;三明市经贸委负责永安电厂的煤炭产运需衔接;泉州市经委负责晋江电厂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厦门瑞新电厂由我委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
  (三)电煤调运任务实行定量协商定价方法。电煤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煤炭质量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如双方就价格问题发生较大争议时,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进行协调确定。
  (四)其他工业(含自备电厂)的煤炭产运需衔接仍按原渠道执行。
  三、考核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我委将根据各设区市电煤调运统计数据,每季度报告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
  (二)与发电量挂钩。如因电厂原因造成电煤库存达不到我委要求且造成停机的,我委将酌情扣减该厂“三公”电量或调减“以大代小”替代发电量指标。
  (三)与供电挂钩。如因地方电煤调运不力造成电厂断煤停机的,我委将在启动有序用电预案时,先对该地区实施错避峰用电或加大错避峰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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