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网络。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要确定一名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责任人和政务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报省建设厅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政务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四)具有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功底;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所在地区建设行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按照领导部署,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政务信息事务。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政务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三)参加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四)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五)对本单位和上级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与采编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每条信息字数一般不少于200字。
第十四条 报送政务信息,由负责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应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政务信息员应把握政务信息的文字加工、报送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政务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