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安〔2008〕58号)
各市建委:
根据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15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在2007年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建设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内容: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
5、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省政府“三个再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部署的再检查、对安全生产的隐患和漏洞的再排查以及对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落实情况的再督查)的要求,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