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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建房改[2008]6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保[2008]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认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对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的作用。全面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唯一标识码,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必须要求单位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的唯一标识码,并按照《通知》登记有关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掌握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情况。

  三、对于以前年度受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要求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充登记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的,应要求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补充登记工作,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附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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