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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根据需要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四、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本)。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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