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5、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6、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更及程序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申请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3、资质申请资料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