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5)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四)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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