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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2.有关人员安置途径。

  实行自然退休核减的措施解决部分单位人员短期超编问题。

  为保证单位的稳定,实行自然退休核减的措施解决部分单位人员短期超编问题,即单位超过核定编制部分的人员允许其工作至退休。

  表5 水管单位超编制人员实行自然退休核减情况

单位名称

自然退休核减人员(人)

同沙水库管理处

15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9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的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纳入市财政统发。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 “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改革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

  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如下办法执行:

  (1)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办法不变。对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补足。

  (2)改革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除外),从改革之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干部和原固定职工1998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补建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划入部分由单位负担。

  ①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8年1月统筹区域企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按事业单位2008年1月规定标准核定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单位是否有正常事业费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参加统筹后的调整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由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②200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市2006年7月1日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为:

  事业单位退休费=2006年6月本人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在3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③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2006年6月本人事业单位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凡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002〕246号文关于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残人员,由单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4.改制前已退休的原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照与现行公费医疗政策相衔接的办法由原渠道解决;其余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改革单位解决。

  5、离休人员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改制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需根据有关规范和文件规定,编制工程管理设计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条件,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3、管理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讯设施;4、安全监测设计;5、控制运用设计;6、信息管理设计;7、水价、电价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对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负有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的监管等。

  (六)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兴建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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