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东莞大堤管理处及石马河流域管理处已经市编委核定编制人数,其中东莞大堤管理处编制人数43人,临工16人;石马河流域管理处编制人数46人,临工20人。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市场的培育,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根据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际,可考虑对现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队伍进行整合,用2到3年的时间分步推行管养分离:
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人员、经费分离,实行内部合同管理;
第二步,整合工程维修养护资源,组建维修养护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是前提,良好的市场环境是保证。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加强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规范维修养护市场行为。鉴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为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修和日常管理维护,可不通过市场招投标方式进行,由水管单位自行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四)深化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资源,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按照东莞市《关于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工资统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04〕203号)执行。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种投资来源的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工效挂钩,绩效领酬。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劳动部门制定。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严格水管单位的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补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管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的考核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经营性水利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理顺水价关系。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但实行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并按照2002年9月《东莞市减轻农民负担方案》的通知精神,由市财政拨付;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制订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认真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须实行按量(立方米)计费,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水费由供水单位组织收取,可采取自行收取或委托其它合法中间机构收取的方法进行收取。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
1.合理核定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
水管单位基本支出是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常性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东莞市有关标准执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是维持工程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费用。维修养护定额按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计算,各市属水管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见表4。
表4 市属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测算结果
序号
| 单位名称
| 基本支出(万元)
| 维修养护定额(万元)
|
1
| 同沙水库管理处
| 200
| 59.39
|
2
| 横岗水库管理处
| 160
| 50.38
|
3
|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 160
| 57.14
|
4
| 茅輋水库管理所
| 100
| 48.87
|
5
|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 100
| 41.33
|
6
|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 100
| 43.82
|
7
|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 100
| 39.13
|
8
|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 90
| 40.86
|
9
| 东莞大堤管理处
| 430
| 243.65
|
10
| 挂影洲围管理所
| 500
| 406.23
|
11
| 东引工程管理处
| 770
| 341.33
|
12
|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 460
| 182.3
|
13
| 南畬朗电排站
| 150
| 65.95
|
14
| 大圳埔电排站
| 100
| 39.81
|
15
| 电排总站
| 200
| 0
|
合 计
| 3620
| 166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