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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村居民公寓建设不应急躁冒进,应统筹考虑,在全市各镇(街)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的试点工作,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标,以建设成熟社区,推进城镇发展,实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标准,鼓励试点镇(街)村(社区)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把村居民公寓建设与村改居、撤并村组、合建社区工作联系起来,与旧村改造联系起来,与推进股份合作制、联合建设出租屋解决农民收入、解决新莞人的居住问题联系起来,探索我市建设村居民公寓的新经验。

  八、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

  各镇(街)的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必须经市政府审查批准,村居民公寓的规划建设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审核把关。各镇(街)、村(社区)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关手续,对违反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审批条件、要求及程序

  2.《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审核表》(略)

  附件1
审批条件、要求及程序

  一、审核条件

  (一)必须符合市规定的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已编制和通过《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

  (三)符合“收(拆)旧建新”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已拆出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旧村、旧厂等用地和已与村民(居民)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

  二、审核部门

  (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村居民户籍和人口情况。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村居民公寓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地区布局合理,不影响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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