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村居民公寓建设管理
村居民公寓建设必须合理布局、严格管理:一是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居民公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能建设村居民公寓。要改变由村(社区)为单位直接规划建设村居民公寓的做法,今后,凡建设村居民公寓的,要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对规划期内的新增人口作出估算,对需要的农民公寓用地作统一安排,安排的农民公寓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使用生态绿地建设农民公寓。经批准后,作为指导编制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对没有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的镇(街)上报的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村居民公寓建设要向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心区或组团中心集中。鼓励多个村(社区)集中建设。鼓励多个村(社区)的群众在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集中居住,依托村居民公寓居住区建立社区组织,引导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逐步向城市居住区过渡。
三是村居民公寓居住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每个村居民公寓居住区,按照国家关于居住区的分类标准,应至少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的建设规模要符合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用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指标要求,居住人数以公安机关核定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核定。加强对村居民公寓用地的监督管理,市在每年省下达的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中增设农村宅基地(村居民公寓)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用于村居民公寓项目建设。
四是加强村居民公寓产权管理。村居委会在申请供地时,应同时提供拟入住村居民公寓人员的详细名单及身份证明,防止向非本村村民出售。在正式供地时,国土部门应在批准文件上注明入住村居民公寓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申请人可凭该批准文件、合同、缴纳税费凭证及原土地证书等资料,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四、以建设成熟社区为目标建设村居民公寓
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依托城镇中心区现有的道路、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足的地区建设村居民公寓时,必须按《
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社区居(村)委会办公用房、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鼓励做好设施配套建设,对与村居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小区内道路等的用地,经规划部门审查,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农民公寓总用地的20%用地,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