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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7%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七条 企业必须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四)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五)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企业应严格做好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主要内容,境外投资项目应对当地的自然、人文、政策等环境因素作充分论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提交决策。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中应纳入按照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下同)决策的主要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新增投资项目,以及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和相关的附加材料等。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应包括年度总投资规模,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等主要内容。
  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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