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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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