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告
(东府〔20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户籍管理,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商品房办理入户政策。
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购买我市辖区内商品房的,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我市原暂行办法,凭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和房产证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购买商品房的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日期为准,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