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东府〔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07〕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化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发〔2007〕3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衔接工作,提出本单位第三批要取消和调整事项的方案,报送市审改办审核。
二、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权的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对保留的事项要落实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