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留学人员拥有35%或以上股份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拥有35%或以上股份的企业即可认定为博士企业。
第六条 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认证由市人事局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拥有的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但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七条 创业人员须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入园申请书;
2.证明创业人员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的合法材料;
3.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由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入园资格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价,择优入园。
第九条 入园获批后,由管理办公室与企业签订《入园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创业资助
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经审定入园设立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和创业者持有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与项目投资进度,申请松山湖科技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补助和创意文化产业项目经费补助,具体由松山湖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外硕士学位、在我市某些领域获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一)上述人员要拥有创业企业35%或以上股份;
(二)创业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需经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办公和研发场地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