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鼓励和扶持高层次人才来莞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关于印发〈
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博士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是指如下人员:
1.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2.年龄在50岁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
3.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经营管理高级资格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