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九江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应当贯彻专门机关防范治理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九江市公安局是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九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具体负责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旅游、建设、城管执法、工商、物价、质监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免费培训。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和治安信息通报。
(五)受理和处置涉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有关的治安、刑事案件,妥善调解治安纠纷,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时应自觉接受治安查报站治安登记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