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地价款实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成交地价款必须全额缴入市国库。
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等资料向发改、规划、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环评、报建及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内完成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
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权范围监督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相关人员泄露出让底价、竞买人情况及报价等涉密内容的,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