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拟出让地块提出环保控制指标要求,该指标根据规定应由市环保部门设定的,应取得市环保部门的批复;
(五)拟出让地块涉及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林业等控制用地范围的,在办理规划、农用地转用过程中依规定应取得交通、电力、水利、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完成拟出让地块的拆迁及安置补偿等工作,并按出让地块的用地范围建筑围墙及竖牌公示,确保出让地块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七)依法应当完善的其他手续。
第六条 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进行。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计划,会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拟定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地价评估,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拟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预告制度。预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要素等。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