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结构,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完善所属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期工作:
(一)完善产业发展核准手续,应取得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用地项目产业类型、布局的核准意见;
(二)完善规划批准手续,应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确定拟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规划要素;
(三)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应取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征用集体土地批复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以及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项目土地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