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镇(街道)工商分局或文化执法分队或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未在一个星期内履行其职责的,追究本镇(街道)文化执法分队或工商分局或公安分局负责人责任;
(五)本镇(街道)教育、劳动、民政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未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导致电脑培训机构变相经营“黑网吧”,情节严重的,追究本镇(街道)教育、劳动、民政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六)经查证确属“黑网吧”,相关部门已书面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未及时切断“黑网吧”互联网接入信号的,追究相关电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经查证确属“黑网吧”,相关部门已通报本镇(街道)供电、供水部门,供电、供水部门未按规定停止供电、供水的,追究本镇(街道)供电、供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八)经查证确属“黑网吧”,相关部门已通报本镇(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吊销“黑网吧”经营场所《出租屋租赁证》的,追究本镇(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九)其他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公职人员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租赁给他人作为“黑网吧”经营场所,或直接参与经营“黑网吧”,或为“黑网吧”经营者通风报信、提供庇护,甚至阻挠执法、充当保护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形式
第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进行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八)建议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九)其他责任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黑网吧”问题严重的有关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