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保障整治人员、经费和设备落实,并监督各村(社区)落实“黑网吧”整治责任。
第七条 文化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黑网吧”的整治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开展对“黑网吧”的具体处罚工作。公安部门承担“黑网吧”查处相关职能,同时,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第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负责加强互联网接入管理,不得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中断并跟踪监管已被取缔的“黑网吧”接入信号,通过监测及时报送“黑网吧”可疑名单。
第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监管其许可设立的电脑培训机构,坚决吊销变相经营上网服务电脑培训机构的许可证;在中、小学校开展“绿色上网”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黑网吧”。
第十条 劳动部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许可设立的电脑培训机构,坚决吊销变相经营上网服务电脑培训机构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巡查出租屋,及时报送可疑“黑网吧”信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黑网吧”,坚决吊销提供场所作“黑网吧”的出租屋《房屋租赁证》。
第十二条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依法配合开展“黑网吧”整治工作,按规定停止非法经营场所的供电、供水。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镇(街道)辖区内“黑网吧”泛滥,一个季度内有1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追究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本镇(街道)辖区内一个季度内有10宗以上有效投诉的,追究本镇(街道)文化执法分队负责人和工商分局负责人责任;
(三)村(社区)辖区内一个季度内有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分别追究村(居)委会主任和治保会主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