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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出租屋管理办《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出租屋管理办《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出租屋管理办《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租〔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东租〔2008〕1号)

  为指导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实时监控、预警防范、科技取证作用,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我市出租屋内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存储、分发的综合系统。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二、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对全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规划、审核和验收,并制定有关技术规范。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专职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租屋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出租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屋,应当纳入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管理:

  (一)3层(含3层)以上或租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

  (二)经排查发现有“五类人员”(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居所、经济收支反常、“两劳”无业、涉案可疑人员)居住的出租屋;

  (三)“二手房东”承包管理的出租屋;

  (四)安全文明出租屋;

  (五)已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出租屋;

  (六)其他自愿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出租屋。

  四、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系统所使用的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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