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冀通信联〔200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调整的各项工作,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确因技术原因不能于2008年3月1日按期调整资费的,须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批准。
二、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调整的实施方案要按照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2月27日前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备案和审批。
三、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按规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处公布调整后的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用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