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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足额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办学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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