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在全国资助面平均3%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政府加大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规定,每年增加2000人,即约增加0.5%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比例,总数约为各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3.5%。各高校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