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财教[2008]3号)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上海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