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
附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参考样式)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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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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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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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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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2寸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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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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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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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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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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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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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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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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