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

  附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参考样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  片

(2寸免冠)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