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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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