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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教[2008]6号)


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的所有列入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本市高校毕业后志愿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等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和去郊区镇校任教的毕业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
  1.奖励对象
  (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一):用于奖励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1年以上(含一年)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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