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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仍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仍按《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各项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公开、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咨询和查询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效率和水平。

  七、要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必须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各类建设,各类开发区、旅游区、风景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由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未取得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和村庄的建设,由所在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各城区、各类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应当作为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各市州、县(市)制定的有关下放规划管理权的文件一律废止。

  八、要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地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三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的规定,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重新划分职责分工,建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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