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切实做好
《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举办的
《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
《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把
《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要主动参加
《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做到精通
《城乡规划法》,正确运用
《城乡规划法》。
四、要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地要抓住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依照
《城乡规划法》第
六条的规定,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
五、要抓紧调整与
《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各地要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国家对“一书三证”没有做出规定之前,现行的许可证、书的样式仍可继续使用。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