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落实好
《城乡规划法》,提高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加强与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
《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城乡规划法》,把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要大力开展
《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确定2008年1月为全省
《城乡规划法》宣传月。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拟定宣传提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标语、口号、宣传牌、宣传单及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在城市、乡镇和村庄广泛宣传
《城乡规划法》。要创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了解
《城乡规划法》、自觉遵守
《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