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核定要求的甲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到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领取证书。
(二)申请乙、丙级规划资质换证的办事程序: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核定标准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将完整的纸制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 将电子申请材料向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后,将完整的纸制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同时,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地市版)”将电子申请材料向省建设厅进行申报。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在省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5、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省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公示后无异议,省建设厅按照审核权限,报送建设部复查确认,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符合核定要求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证书。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编制单位现状技术人员、规划收入以及从事主要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并在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向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此次核定工作结束后,所有具有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均应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