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建函[2008]2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9号文),我省将于近期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省内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
省建设厅负责省内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
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核定标准
此次核定标准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令),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如下:
1、甲级资质认定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