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力度。各地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要抓紧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等行政许可环节的办事程序和条件要求,应尽快建立满足法律要求,适应当地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用好行政强制权。要不断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到省建设厅购买统一印制的“一书三证”,4月1日以后现行的许可证、书将停止使用。

  突出《吉林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按照其空间管制和事权划分要求,强化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五、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的统一部署,今年下半年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的原则是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重点,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不断总结《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的经验教训。

  六、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并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的工作上岗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