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规[2008]8号)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遵循《
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城乡规划法》。
二、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依法办事程序。城乡规划的编制,要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城乡规划的修改,要加强对原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尽快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地要抓住《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以及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要抓紧做好2008、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定性、严肃性,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尽快建立城乡规划情况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