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东府〔200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5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 土地
级别
| 适用镇(街)
| 税额标准(元/㎡·年)
|
非工业
| 工业
|
一类
| 二类
|
1
| 一级
|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 12
| 10
| 5
|
2
| 二级
|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 10
| 8
| 4
|
3
| 三级
|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沙田、道滘
| 8
| 6
| 3.5
|
4
| 四级
|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洪梅、望牛墩
| 6
| 4
| 3
|
5
| 五级
| 欠发达村
| 4
| 3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