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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8〕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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